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7MA3C55YF37;地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岚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梦雪
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9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视频、照片,2025年1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5年2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维持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四)水污染防治类--(30)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U0RPU8U;法定代表人:朱林;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206国道北段
2025年2月19日,根据《关于对临沂市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督办的函》([2025]133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鲁LX625S车辆环保检测时,视频未记录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且摄像头被轮胎遮挡,不能详细记录排气管取样过程,该操作不符合《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5.2.12.2“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的要求。认定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19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调取鲁LX625S车辆的检测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94DBXT5W;法定代表人:徐晓东;地址: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98号
2025年2月20日,根据《关于对莒南双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督办的函》([2025]134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鲁Q372KM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转速出现陡降。第二次加速阶段,转速数值达到3000转以上。经查询,该车登录的额定转速为2200,OBD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最高达到1500转左右,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附录“A.4.4 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要求。你公司在违反上述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下,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认定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0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调取的鲁Q372KM、鲁Q93V5G和鲁Q69461车辆的检测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爱体育下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身份证件号码:37282419********16;地址:莒南县岭泉镇大官庄村
2025年2月14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养鸡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14日在莒南县岭泉镇政府综合执法队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录制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9490DD56;法定代表人:张兴波;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主家岭村西北角
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工人使用水泵抽取了黑膜收集池内冲洗鸡舍的粪污,临时存放在养殖场东侧的土坑内。由于土坑未做防渗处理,爱体育下载导致粪污渗漏至养殖场北侧沟渠内。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11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